(一)当税务机关掌握企业接受虚开确凿证据时,企业虽注销,可对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并罚款,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接受处罚,避免加重责任。
(二)若涉及刑事责任,司法机关会依法追诉相关责任人员,被追诉者应及时聘请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存在少缴税款情形,税务机关可要求原股东在接收剩余财产范围内补缴税款,原股东应主动核实情况并尽快补缴。
(四)企业注销前要全面审查税务问题,确保无接受虚开等税务隐患,可聘请专业税务顾问协助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