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应配合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工作,为其全面清查固定资产提供便利,确保资产清单准确详细。
(二)在聘请专业评估机构时,要审查其资质和信誉,保证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三)处置资产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清偿顺序,保障破产费用、共益债务、有担保债权等优先受偿。
(四)对剩余固定资产变现,可多渠道选择拍卖、变卖方式,争取较高变现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