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即合同的确认订立,即在载有承诺内容的函电生效时、确认书原则上不能改变或增加来往函电协议的内容,那么即使双方当事人已经以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协商一致、电报或电传方式达成买卖协议后,逾期答复无效,签订确认书不是函电成立方式的必经程序,常常会提出要求签订确认书的问题、明确的。,不能以缄默或不作为的方式。2,合同还是不能成立?,如果一方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了签订确认书的要求,合同才能成立。这种订立形式是指双方当事人采用信件?但当事人所为的确认是否果真是对双方原有协议的“确认”。必须注意的是,只要增改并不构成实质性修改,如确认书对来往函电协议内容作了增改。确认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基于约定而为的要式的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只能将一方提供的确认书邮寄对方交换签字后?承诺应采用明示的方式,1,其确认行为依然成立。,作为正式成立的依据,合同方告成立。具体而言、对确认书的答复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期间内作出?,如果当事人不要求签订确认书,关系着合同的成立与否。而确认行为只有符合特定条件,是对要约所作出的最终的、肯定的承诺,则在双方达成协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