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单位财务制度,不将本单位资金挪作私用,避免出现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虽未超三个月但数额较大用于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的情况。
(二)国家工作人员应时刻牢记自身职责,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杜绝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