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内资企业的股权二次 质押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同时,物权法和担保法及相关司 法解释也从未对该行为予以禁止。
从操作层面的法律规章来看,国家工商总局于2008 年出台的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 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 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以外商投资 的公司的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原公司设立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办 理出质登记。”根据该规定,作为质押的股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该股权应当已发可以转让和出质
2、未被人民法院冻结
3、外资企业的,应当完成前置审批。
因此对于提交二次质押的股权,如果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两 条规定,就符合股权二次质押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应当 给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对于内资企业而言,股权二次质押 不存在法律障碍。
虽然股权二次质押并不存在实质性的法律障碍,但是部分地 方工商管理部门仍然会基于股权再次质押违反物权法、担保法规 定为由拒绝办理质押登记。笔者建议在此情形下与工商部门做好 沟通,采用以下方法完成质押再次登记。
以上就是股权二次质押合同有效问题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