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要重视证据收集与整理工作。在日常处理工伤认定等行政行为时,就要严谨地收集各类相关证据,确保作出行政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有证据支撑。
(二)建立专业的法务团队或加强人员培训。使其熟悉行政行为的法定条件和举证要求,以便在面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能有效提供证据。
(三)与用人单位、职工保持良好沟通。及时了解情况,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问题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在争议程序中因信息不畅而举证困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