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最近接了一个清洁的劳动合同,现在马上就要签劳动合同,那么清洁工劳动合同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帮助5人 5.1k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18-03-21 贵州安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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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
      乙方:
      电力局(以下简称甲方),为了美化院内环境,长期保持清洁卫生,使之成为花园式单位,经研究决定,聘请临时工一名,负责局内环境和花草树木维护管理,××同志(以下简称乙方)自愿承担此项任务,经双方研究特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给乙方每月工资包干600元,不享受假期、加班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乙方被聘用期间,甲方不负责安排乙方的食宿,乙方可到甲方电力餐馆就餐,标准与甲方正式职工相同,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可以给予休假和其他照顾。
      
    二、乙方来甲方工作,甲方应根据需要添置劳动等工具,乙方要妥善保管,不得无故丢失。
      
    三、乙方就根据甲方卫生状况每天对全院进行大扫或小扫,确保院内卫生清洁。
      
    四、乙方负责甲方院内花草的种植维护管理(包括打药)和办公楼上下花盆的摆放,夏天做好冬季花木的养护准备工作,确保局院内花草茂盛,一年四季办公楼有鲜花盛开。
      
    五、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甲方对乙方过失发生的交通事故和生病不负任何安全责任和医疗费用。
      
    六、甲方对乙方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添置的工具种子等一切正常要求尽量给予满足解决,无法办到的乙方不能非议。
      
    七、乙方在甲方工作过程中,表现好,成绩突出,大家反映良好,甲方年底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本协议暂订一年,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可顺延。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再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全文
    10 2018-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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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工劳动合同的具体范文应该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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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遇到了劳动纠纷,现在自己解决不了。准备申请诉讼了,那么有关的诉讼证据清单居间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因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维持(2003)英南民初字第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再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在原初审时提供了九项证据:
证据1 对证人陈友生的调查笔录;
证据2 对证人丁仕林的调查笔录;
证据3 对证人胡应彪的调查笔录;
证据4 对证人吴远航的调查笔录;
证据5 依据挂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吴某土地使用证等刘份为原审被告提供的担保,由英山华刚公司签收;
证据6 原审原告吴某为原审被告雕刻挂靠用的行政、财务、合同印章三枚。
证据7 原审被告受到吴某为其办到的“签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凭证;
证据8 余某与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挂靠合同;
证据9 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再审法院称:“上列证据,经原初审质证,被告余某对证据
4、
5、
6、
7、
8、9无异议,对证据
1、
2、3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上诉人在原审时就对证据
1、
2、3提出了明确的异议,现上诉人再次将其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1)法院超越职权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英山县人民法院超越职权对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进行调查并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2)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的效力相当薄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当证人未出庭,又没有《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民诉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无正当理由却不出庭作证,即使法院取得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该证人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再审法院将证明存在约定报酬的证明义务强加在上诉人身上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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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遇到了劳动纠纷,现在自己解决不了。准备申请诉讼了,那么有关的诉讼证据清单居间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因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维持(2003)英南民初字第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再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在原初审时提供了九项证据:
证据1 对证人陈友生的调查笔录;
证据2 对证人丁仕林的调查笔录;
证据3 对证人胡应彪的调查笔录;
证据4 对证人吴远航的调查笔录;
证据5 依据挂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吴某土地使用证等刘份为原审被告提供的担保,由英山华刚公司签收;
证据6 原审原告吴某为原审被告雕刻挂靠用的行政、财务、合同印章三枚。
证据7 原审被告受到吴某为其办到的“签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凭证;
证据8 余某与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挂靠合同;
证据9 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再审法院称:“上列证据,经原初审质证,被告余某对证据
4、
5、
6、
7、
8、9无异议,对证据
1、
2、3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上诉人在原审时就对证据
1、
2、3提出了明确的异议,现上诉人再次将其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1)法院超越职权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英山县人民法院超越职权对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进行调查并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2)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的效力相当薄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当证人未出庭,又没有《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民诉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无正当理由却不出庭作证,即使法院取得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该证人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再审法院将证明存在约定报酬的证明义务强加在上诉人身上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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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因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维持(2003)英南民初字第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再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在原初审时提供了九项证据:
证据1 对证人陈友生的调查笔录;
证据2 对证人丁仕林的调查笔录;
证据3 对证人胡应彪的调查笔录;
证据4 对证人吴远航的调查笔录;
证据5 依据挂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吴某土地使用证等刘份为原审被告提供的担保,由英山华刚公司签收;
证据6 原审原告吴某为原审被告雕刻挂靠用的行政、财务、合同印章三枚。
证据7 原审被告受到吴某为其办到的“签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凭证;
证据8 余某与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挂靠合同;
证据9 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再审法院称:“上列证据,经原初审质证,被告余某对证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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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无异议,对证据
1、
2、3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上诉人在原审时就对证据
1、
2、3提出了明确的异议,现上诉人再次将其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1)法院超越职权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英山县人民法院超越职权对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进行调查并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2)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的效力相当薄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当证人未出庭,又没有《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民诉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无正当理由却不出庭作证,即使法院取得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该证人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再审法院将证明存在约定报酬的证明义务强加在上诉人身上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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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遇到了劳动纠纷,现在自己解决不了。准备申请诉讼了,那么有关的诉讼证据清单居间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因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维持(2003)英南民初字第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再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在原初审时提供了九项证据:
证据1 对证人陈友生的调查笔录;
证据2 对证人丁仕林的调查笔录;
证据3 对证人胡应彪的调查笔录;
证据4 对证人吴远航的调查笔录;
证据5 依据挂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吴某土地使用证等刘份为原审被告提供的担保,由英山华刚公司签收;
证据6 原审原告吴某为原审被告雕刻挂靠用的行政、财务、合同印章三枚。
证据7 原审被告受到吴某为其办到的“签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凭证;
证据8 余某与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挂靠合同;
证据9 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再审法院称:“上列证据,经原初审质证,被告余某对证据
4、
5、
6、
7、
8、9无异议,对证据
1、
2、3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上诉人在原审时就对证据
1、
2、3提出了明确的异议,现上诉人再次将其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1)法院超越职权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英山县人民法院超越职权对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进行调查并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2)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的效力相当薄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当证人未出庭,又没有《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民诉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无正当理由却不出庭作证,即使法院取得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该证人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再审法院将证明存在约定报酬的证明义务强加在上诉人身上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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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遇到了劳动纠纷,现在自己解决不了。准备申请诉讼了,那么有关的诉讼证据清单居间合同的具体范文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
上诉人因抵押担保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英山县人民法院(2006)英法民再字第02号判决,维持(2003)英南民初字第0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 再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在原初审时提供了九项证据:
证据1 对证人陈友生的调查笔录;
证据2 对证人丁仕林的调查笔录;
证据3 对证人胡应彪的调查笔录;
证据4 对证人吴远航的调查笔录;
证据5 依据挂靠合同第八条的规定,原审原告吴某土地使用证等刘份为原审被告提供的担保,由英山华刚公司签收;
证据6 原审原告吴某为原审被告雕刻挂靠用的行政、财务、合同印章三枚。
证据7 原审被告受到吴某为其办到的“签订经济合同委托书”凭证;
证据8 余某与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挂靠合同;
证据9 英山华刚舰船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浙江扬帆船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
再审法院称:“上列证据,经原初审质证,被告余某对证据
4、
5、
6、
7、
8、9无异议,对证据
1、
2、3有异议,但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
上诉人在原审时就对证据
1、
2、3提出了明确的异议,现上诉人再次将其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异议:
(1)法院超越职权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第十六条规定:“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的证人证言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也不属于《民诉证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英山县人民法院超越职权对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进行调查并取得的调查笔录是不合法的证据,不具有证据效力。
(2)证人应该出庭作证,不出庭作证,其证人证言的效力相当薄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当证人未出庭,又没有《民诉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所规定的正当理由的,应当按照《民诉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即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案中证人陈友生、证人丁仕林、证人胡应彪无正当理由却不出庭作证,即使法院取得的调查笔录可以作为证人证言使用,该证人证言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再审法院将证明存在约定报酬的证明义务强加在上诉人身上是错误的。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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