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要明确是否符合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这一条件,比如被故意隐瞒诉讼信息等。
(二)收集能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且损害自己民事权益的证据,证据要真实有效且关联性强。
(三)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及时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千万不能逾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