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罪较轻情节在法律及司法实践中有多种情形。未对人质进行人身伤害、主动释放人质、索取财物数额较小、因生活等纠纷引发绑架,这些都可视为较轻情节,但认定需综合全案判断。
1.未对人质进行人身伤害方面,在绑架过程中仅限制人质自由,未实施殴打、虐待等行为,人质身体未受损伤,这体现出犯罪行为的暴力程度较低。解决措施是司法机关应严格审查证据,确定是否存在人身伤害情况。
2.主动释放人质,犯罪人绑架后主动放弃犯罪目的并释放人质,未造成严重后果,表明其主观恶性有所降低。建议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这一情节,适当从轻处罚。
3.索取财物数额较小,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索要金额明显低于通常绑架案,反映出犯罪的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司法实践中要合理界定“数额较小”的标准。
4.因生活、婚姻、邻里纠纷等事绑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处理时可结合具体纠纷背景,酌情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