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私放在押人员罪主体特定,必须是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这明确了只有这类特定身份的人员才可能触犯此罪。
(2)主观上是故意,即这些司法工作人员清楚知道对方是在押人员,却有意将其非法释放,并非因疏忽等其他原因。
(3)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监管机关的监管制度,涉及看守所、拘留所等多种监管场所的制度,维护这些制度对于保障司法秩序至关重要。
(4)客观上有私放行为,像私自放走或授意他人放走在押人员等,只要实施了这类行为就可能构成此罪。一旦司法工作人员构成此罪,就要依法担责。
提醒:司法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得私自释放任何在押人员。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如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