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离婚冷静期内,若双方都不想离了,确实无需专门“撤销”。只要有一方按规定操作,就能达到不离婚的结果。
(二)如果一方在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那么离婚程序就会终止。
(三)若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有一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同样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