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法律效力有法律法规认可。 目前,《电子签名法》第13、14条认可了可靠电子签名的合法效力;《合同法》第10、11条认可以数据电文作为合同书面形式的合法载体。 法大大严格遵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其电子合同已多次获得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事实认可。 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锁定签约主体真实身份、有效防止文件篡改、精确记录签约时间的电子合同才被法律认可。 法大大电子合同同时做到了以下三点:
① 认证系统:采用国家机构认证技术,确认法大大电子合同签署主体真实身份;
② 防篡改技术:采用国际通用技术固化原始电子文件数据,轻松识别文件是否被篡改;
③ 第三方取时技术:精确记录签约时间 除此之外,法大大电子合同还与安证司法鉴定中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系统对接以来,已有成功的合作案例,为法大大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同时,法大大联手众安保险,打造国内首个电子合同法律保险。
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和无效是最常见的两种效力状态,也最为人们所熟知和掌握,不过多赘述。除此之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两种效力状态——效力待定和可变更可撤销。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行为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欠缺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承受人进行追认,追认之后即成为有效合同,不予追认则为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分两种情形,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有待其法定代理人去追认;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有待被代理人去追认。无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还是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都有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合同的行为人与合同的义务人相分离,合同的订立者不承担义务,而承担义务的是与订立者存在特定关系的另外一个人。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可变更或撤销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经撤销则成为无效合同,不被撤销则为有效合同。可变更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