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姓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涉嫌盗窃罪。且该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具体检察院名称]
公安局长:[姓名]
[公安局全称]
[日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