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验收合格”如何理解,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三款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依据上述规定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已完工工程质量组织的验收。同时,建设单位还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将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文件,提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经审查通过、作出准予备案的意见,才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和依据,表明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的质量认可。 以上是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房综合验收2018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