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车可以在两个公司同时买入两份保险,但两份保险的投保金额不得超过车辆本身的价值,保险赔付只在车辆本身价值范围内赔付,超过部分不予赔付。
《交强险互碰赔偿处理规则》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了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保协条款[2006]1号)“特别提示”:“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据此,并不是机动车投保了几份交强险就可以获得几份交强险赔偿的,否则,作为交强险补充的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将无适用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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