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怀孕的罪犯,其怀孕时间是算在刑期内的。怀孕属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之一,在此期间罪犯虽人身自由未完全剥夺,但受执行机关监管,所以怀孕时间自然计入执行刑期。
(二)当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若罪犯刑期未满,执行机关要及时将其收监继续服刑;若刑期已满,执行机关应办理释放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此条虽未直接提及怀孕算刑期,但规定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要收监,反向说明了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是计入刑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