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仲裁开庭后未作出最终裁决前,若存在另一方当事人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裁决难以执行或自身有其他损害,当事人可向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二)仲裁委收到申请后,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将申请提交给人民法院。
(三)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条件,会裁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
(四)申请财产保全时要确保申请合理,若申请错误,需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