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供相关证据。
(二)若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优先获得清偿。
(四)普通债权按法定清偿顺序受偿,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清偿职工工资等,之后清偿普通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按比例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