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案件适用速裁程序,一般应在法院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审理时间可延长至十五日。
(二)若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应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延长至一个半月。
(三)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法院需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超过三个月。若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存在法定情形,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要报请最高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第二百二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