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你好!我有个朋友和邻居合伙开了一家超市,被卫生局人员查食品有问题,请问一下食品行政处罚证据规则问题。

帮助10人 1.5k浏览 匿名 2018-03-25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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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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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直接认定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2.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5)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3.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行政相对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行政相对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4.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为: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汜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行政相对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行政相对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5.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的证据:
    (1)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2)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3)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6.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7.书证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1)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供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4)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5)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对鉴定结论的要求-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9.法院不予采纳的鉴定结论、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采纳的鉴定结论,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1)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3)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
      
    10.对现场笔录的要求。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签名:行政相对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
      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1.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1
    2.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行政相对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1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1
    4.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才拿出的证据,一般不能作为证据。
      1
    5.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10日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10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特殊情况下,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行政机关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
      1
    6.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出庭,所出具的证据无效。经法庭合法传唤,因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行政相对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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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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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下面就关于你提出的食品行政处罚证据规则问题回答如下:证据是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心,是事实裁判的根据。案件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是否真实、合法、适当,都需要在“证据裁判原则”下通过证据予以证明。在食品药品监管执法办案过程中,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取舍则贯穿执法办案始终,不仅关系着行政执法活动的成败,还涉及千家万户的食品安全及用药安全,只有准确的把握证据属性,审慎的开展证据审查,“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才能“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一、证据的属性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与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所列证据基本相同。证据是用以证明案件真相的客观事实,但并非一切客观事实、证据材料都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有根据证据的属性,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即运用证据的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关联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
    (三)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明确了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性审查方式,并且第五十七条及第五十八条:“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明确了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二)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真实、客观是证据最基本的因素和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明确了对证据真实性的审查方式。
    可见,对证据的客观性的探究,一是要摒除办案人员的个人主观臆断,确保其判断符合经验法则及逻辑规律,防止传闻证据中的想象、假设、推理、臆断、虚构等成分被作为定案证据使用;二是厘清案件事实的发展轨迹,从表面的“客观”表象中查找案件事实的来龙去脉;三是查证证据的真实来源,剔除伪证,排除合理怀疑。
    (三)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是一种证明在该案中可以适当证明之事实主张的倾向性。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中,证据关联性被表述为“关联性证据是指具有下述盖然性的证据,即任何一项对诉讼裁判有影响的事实的存在,若有此证据将比缺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性或更无可能性”,“如果证据与该事实关系极为微小,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价值,那就是无关联性的”。具体又可分为“逻辑相关性”和“法律相关性”,前者是指逻辑上具有证明某个命题的任何趋势,后者指“一项证据的证明力足以支持在考虑该证据时带来的延迟、耗费、损害或者混淆的正当性”,体现的是证明能力和作为证据的证明价值。
    二、行政执法办案适用的证据规则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的范围、调整和约束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处罚案件中常用的证据规则包括“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以及“传闻证据规则”等。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尚无类似于《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类的法典化的证据法,相应的证据规则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各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之中,例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了“最佳证据规则”。
    《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所确立的诉讼证据规则虽然不是在行政执法办案过程中所直接适用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但诉讼是对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的最终评价,所以上述诉讼证据规则同样对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产生作用。同时,其他部门法中的证据规则也具有法理上的参考价值,如刑事诉讼方面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
    三、证据审查
    证据审查是指对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判断,以鉴别其真伪,确定其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一种认识活动。在发现、收集、优选证据过程中,贯穿始终的是证据审查,即——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根据证据规则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行政机关审查判断证据后认定其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即可直接作为处理案件或者作出某种处分的依据。
    (一)证据审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是其基本属性,审查判断个别证据的活动即以确定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作为基本任务。鉴别其真伪,去伪存真,同时,还应解决案件中的每一个证据是否真实和有无证明力、证明力大小、以及解决作为定案根据的整个案件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
    从其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联系,存在什么样的联系,判断其是否具有可证性及其证明力大小,以明确证据的关联性及其实际证明作用的问题。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才具有可采性,但证据关联性的基础前提是证据的客观性,“当证据的相关性取决于某事实是否存在时,必须提出足以支持认定该事实确实存在的证明”,否则并不具有证据资格,更无证据能力。
    证据必须具有证明价值,即有助于证明或者证伪案件事实。但是,任何一个证据都不可能自我证明其真实性,所以必须结合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的判断审查。对证据证明价值的判断需要立足于知识、常识和经验,同时需要符合逻辑法则。
    (二)证据审查应坚持的原则及审查的主要内容
    证据审查原则以肯定的方式要求执法者认定事实以有证据存在为前提,禁止以非理性的方法判断事实,既不得以证据以外的其他客观现象认定事实,也不得仅凭个人的主观推测和印象来认定事实。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三)审查证据的基本方法
    1.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也就是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2.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不仅要找出他们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且要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看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一是纵向比对审查,即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作前后比对,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二是横向比对审查,即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作并列比对,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3.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与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既要注意鉴别实物证据的真伪,也要注意分析言词证据的真假,既要注意符合自己原先设想或者推断的证据,也要注意与原先设想或者推断不相符合的证据,切忌片面性和倾向性。
    4.注意审查案件证据的来源。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虽然尚未要求在现场笔录中记录现场提取证据的情况,但是不代表证据的来源一项可以忽略。在证据提取单等材料上,应注明提取证据的时间、地点等要素,并经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确认,以表明证据的来源和取得程序的合法性,增强证据的法律效力。
    5.推定。推定是指依法进行的关于某实施是否存在的推断,而这种推断又是根据其他基础或者事实来完成的,是根据某一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与之相关的另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假定。
    推定可以免除主张推定事实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并把证明不存在推定事实的证明责任转移于对方当事人。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有证据证明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的规定等。如现场检查时当事人不能提供许可证,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提供而当事人仍然未能提供或者拒绝提供,可以推定当事人没有取得许可证,除非当事人能够提供出足以反驳的证据。
    推定本身并非证据,而是一种证明方法或者证据法则,需要有前提事实,又要有推断事实,既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又可以按经验法则进行。在执法办案实践中,执法人员在适用推定时,应注意“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在未取得某项证据而该证据可能确实存在,且对当事人有利时,应提示当事人提供该证据,并将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过程进行明确的记录形成证据,以免因为进行推论时遗漏重要证据而导致了整个推论的错误。
    (四)证据审查的标准
    定案证据所应达到的标准,即应能将案件事实证明到“清楚”,且证据自身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即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仅具有合法形式,有合法来源,还应当能够相互印证,互相证明真实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是指对认定的事实、对解决争议、排除证据间矛盾的事实均由证据作为依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比如,当事人的主观情绪等、对执法工作的阻挠等,不能仅凭执法人员的感受去认定,必须要有如对当事人的行为、语言的记录等相应的证据。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比如一名证人称案发时间是一月,另一名证人称案发时间是二月,当事人称案发时间是三月,证据之间就存在矛盾,那么就需要根据证据查明实际情况,比如第一位证人看到的其实是当事人在一月租赁门市、第二位证人看到的实际是当事人在二月装修门市,而当事人实际是在三月才开始违法经营活动。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唯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这也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存在其他可能性的,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比如当事人的认定,是甲某还是乙某应当确定,不能够说“可能”是甲某,也“可能”是乙某等。又比如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是多少就是多少,应当有准确的数据,不能够可能是一万、也可能是二万,计算不清的则应当认定为“无法计算”。“无法计算”这个结论本身也是一个唯一的、没有其他可能性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案件的性质一旦超过了一定的量,达到“质变”的程度,就可能从违法上升到犯罪的程度。对于此类刑法等有明确移送标准的案件,能将违法经营额查清的就尽量查清,不能查清的也应当慎重的考虑是否存在移送可能性等。
    四、几种常见证据的审查判断
    (一)物证的审查判断
    应注意审查:是否伪造和有无发生变形、变色或变质的情况;与案件事实有无客观联系,比如某种物证是否在案发现场等;物证的来源,查明物证是原物还是同类物或复制品。
    审查判断物证的方法:既可以采用将物证交由当事人、证人进行辨认的方法,也可以采用鉴定、勘验的方法。但最重要的还是把物证和全案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照分析,从中发现矛盾,并进一步认真查证,以消除矛盾、鉴别真伪。例如,有的当事人回收真品名酒的酒瓶、标签,将假酒灌装到该回收的酒瓶里进行销售,较难查处。这种情况,就应该查证当事人“进货”的渠道等,结合对酒瓶、酒质、标签的鉴定,以及真品酒厂的出库记录等,对该涉案酒的真假进行调查。照片作为物证的拍摄时间、拍摄人员等可能会出现争议,可以与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进行核对、印证。
    (二)书证的审查判断
    应注意审查:书证的制作情况:查明制作人是否制作了该文件,对书证的制作过程进行审查;书证的获得情况;书证的内容与形式;书证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书证本身所属的类型。
    审查判断书证的方法:既可以采用辨认的方法,也可以采取鉴定等方法。同时也要注意把书证同案内其他证据和案件情况联系起来进行比较分析,看其是否一致,能否相互印证,以辨别其真伪。值得一提的是,有的当事人采用“掺杂使假”的方式对书证进行变造,如某些多页的文书,因为制作不规范,未标注页码、未该多页的骑缝印,当事人对盖有印章的部分不做修改,而对前页无印章的部分进行篡改,此种情况下,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即使看上去是“原件”,也可能是虚假的,办案人员应当对此类书证进行核对、查证,最好是由制作该文书的制作人进行核对。
    全文
    11 2018-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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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离婚律师咨询免费咨询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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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律师咨询问题要收费吗?
如果是到律师事务所咨询一般都要收费。律师收咨询费按计时收费,根据案件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及各地区不一样,知名度高的收费会高点,这个要和律师协商,一般都是协商制。通常会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及回答问题所耗费的时间、精力评估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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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问题如何咨询
农村宅基地纠纷找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解决;如果对此部门的处理有任何不服的,那么就可以直接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办理。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证据才可以实施,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更多关于农村宅基地问题如何咨询的问题,可以从下方文章中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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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问题去哪些地方咨询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工资问题去哪些地方咨询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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