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修期内发现房屋质量问题,直接要求开发商履行保修义务。
(二)若开发商拒绝或拖延保修,可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保留好费用凭证,后续向开发商追偿。
(三)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交付后核验确实不合格,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四)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同样可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五)先尝试与开发商协商,若协商无果,收集好合同、质量问题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