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械聚众斗殴的”认定rn
1、“械”是指各种枪支、治安管制器具、棍棒等足以使人伤亡的工具。对于持砖块、酒瓶类通常工具进行斗殴的,要结合所持通常工具在斗殴中的使用情况及导致的后果等情节,认定可否为“械”。rn
2、“持械”是指参加聚众斗殴的人员直接使用器械斗殴,或者在斗殴中携带并且显示但事实上未使用的情形。rn
3、持械既包括事先准备器械并在斗殴中使用,也包括在实施斗殴经过中临时就地取材得到器械并使用。对于争抢另一方所持器械并使用的,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rn
4、参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或者明知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即使本人未携带和使用器械,构成共有犯罪的,也均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于预谋持械聚众斗殴但无将器械带到斗殴现场或对本方人员为斗殴而携带器械进行积极阻止的,可不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rn
5、聚众斗殴中,一方持械而另一方未持械的,对持械一方以持械聚众斗殴论处,对未持械一方不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这就是持酒瓶聚众斗殴辩护词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