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建设工程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起算点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这一规定明确了承包人行使权利的时间范围,避免因时间不明导致权益纠纷。
(2)对于应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提交文件之日为应付款时间;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起诉之日为应付款时间。这种分情况确定应付款时间的方式,适应了不同的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3)承包人必须在18个月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否则将丧失该权利。若在期限内通过协商、诉讼等合理方式主张权利,可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承包人要留意18个月的期限,及时确定应付款时间并在期限内主张优先受偿权。不同工程情况对应付款时间确定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