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需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要在有情况紧急且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会受难以弥补损害的情形时,在提起诉讼或仲裁前向法院提出申请,无需担心法院提前通知对方,以此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
(二)对于诉讼中财产保全,若情况紧急要及时向法院申请,法院一般先采取保全措施再通知被申请人,能保障申请人权利及时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