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复核申请期限内,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同时说明理由并提供主要证据。
(二)若已过复核期限或对复核结果仍不满,在后续赔偿诉讼中,向法院提出对该认定书的异议,举证证明认定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责任划分不公等问题,让法院根据查明事实重新划分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