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被告人拒收法院传票,可进行留置送达。可以邀请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记录拒收事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其住所;也能将诉讼文书留在住所,用拍照、录像记录送达过程完成送达。
(二)若留置送达无法解决,符合条件可公告送达,发出公告后经过一定期限视为送达。
(三)被告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法院可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