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出纳是国家工作人员
涉嫌挪用公款罪,鉴于已归还公款,可积极向司法机关说明还款情况,争取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从轻处罚情节。主动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
(二)若出纳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涉嫌挪用资金罪,既然已在提起公诉前退还挪用资金,可要求司法机关认定该情节,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样要如实配合司法机关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