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债务性质:判断债务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共同意思表示形成的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个人债务。
(二)处理共同债务:对于共同债务,夫妻可先自行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处理个人债务:个人债务一般由负债一方自行承担,但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