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工在规定医疗期内,用工单位不能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需保障员工在医疗期的权益。
(二)医疗期满后,若劳务派遣工无法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工单位可退回,派遣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合同。
(三)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