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遇到开发商延期交房,买受人可先书面催告开发商,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交房。
(二)若催告后开发商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买受人可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考虑解除购房合同。
(三)不管是否解除合同,买受人都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计算方法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