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解除方式:
1.双方自愿离婚,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冷静期后申请发给离婚证。
2.一方要求离婚,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调解,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1994年2月1日之后未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不认定为事实婚姻,按同居关系处理,无需办离婚程序,自行分开即可。若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