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工作几天后突然离职索要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实际工作天数工资,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
(二)若员工突然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要留存证明损失存在及具体数额的证据,可从工资扣除赔偿费用,但每月扣除不超当月工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三)用人单位可先与员工协商工资问题,告知突然离职后果与责任。
(四)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处理。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