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者提出查看或复制监控录像诉求时,应与医院积极沟通,说明合理理由,争取双方共同封存或在特定场所查看。
(二)若医院拒绝配合,患者需询问拒绝的具体原因。若原因不合理,患者可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等反映情况。
(三)在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中,可申请有权机关调取监控录像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虽未明确提及监控录像,但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使用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