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在试用期解聘员工,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提供明确的录用标准及员工未达标准的材料。
(二)员工严重违规、失职或营私舞弊时,单位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违规记录、损失评估报告等。
(三)若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单位应先提出改正要求并留存记录,如员工拒不改正再解除合同。
(四)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可直接解除,但要确认刑事责任相关法律文书的真实性。
(五)非员工过错情形解聘,单位要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同时做好工作交接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