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因不可归责于解除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解除委托合同,解除方无过错,无需担责。此时解除方应留存好证明不可抗力发生的相关证据,以便在可能的纠纷中证明自身无过错。
(二)若单方解除存在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解除方需担责。在有偿委托合同中,要赔偿对方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无偿委托合同中,仅赔偿对方直接损失。解除方应积极与对方沟通赔偿事宜,避免纠纷扩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