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准备工作:在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前,务必确认债权已由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且已到期,同时收集债务人与他人存在共有财产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析产权影响债权实现的证据。
(二)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代位析产诉讼,准备好民事判决书、能证明共有财产存在的材料等相关证据。
(三)配合法院审查:在诉讼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对债权债务关系、共有财产情况等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