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为一般保证时,债权人应先对借款人遗产追偿,只有在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能要求担保人担责。若借款人遗产能还清债务,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
(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偿还借款。担保人偿还后,可向借款人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
(三)存在多个担保人时,有约定按约定分担责任;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该担保人再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其应承担份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