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有约定履行地的,直接按照约定来确定。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若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三)对于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
(四)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结合具体合同条款和履行情况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