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同时规定了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两类案由,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
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两者的区别、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肴等情形,因此,有必要对这两类案件进行梳理和厘清。
一、工伤事故的性质
工伤事故,是指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的职工,在执行工作职责 中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对工伤事故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它是社会 保险关系,有的认
为它是民事侵权法律关系。
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 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 险,我国境内的各类
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 利。因此,工伤事故受劳动法调整,具有社会保险的性质。
工伤保险待遇案例实质是职工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受到侵害。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关于 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或责任人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