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职工对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等级变低及待遇调整有异议,要在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及时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准备好相关材料,如之前的鉴定报告、病历等,以支持自己的诉求。
(二)在等待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结果期间,职工应持续关注进展情况,积极配合相关工作。
(三)若再次鉴定维持原复查鉴定结果,职工需接受按新等级执行待遇的结果,可与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后续待遇支付事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