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发现少批多占土地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介入调查,确认违法事实。
(二)对于违法者,要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若土地利用不符合规划,需限期拆除新建建筑和设施并恢复原状;符合规划的,要接受没收建筑设施及可能的罚款处罚。
(四)若对处罚决定有异议,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