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行政规章,如《医师、中医师个体开业暂行管理办法》,其中也规定了取缔、打击非法行医的财产处罚方法,即没收非法收入和药品、器械,可并处罚款。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等法律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损害的,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有权请求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因伤致残的,还可以请求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果死亡的,可以请求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