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同居财产并非全部为共有财产。
首先,需明确证明同居之事实,即证明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
其次,亦须证明在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的具体范畴,若双方曾就此达成过协议,则依约执行。
若未作任何财产约定,则主张共同财产权益的一方必须提供充分证据以证明该等财产确系双方共有的,这无疑加大了举证责任的难度。
在同居关系中,主张存在共同债务的一方,如无法证明该笔债务实用于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所需,那么该方所负担的债务便与其伴侣无关,应视为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