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他项权利证明是在他项权利登记后,由房管部门核发、由抵押权人持有的权利证书。《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产权登记机关颁发给抵押权人或者典权人等他项权利人的法定凭证。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二、申请他项权利证明所需材料:
一、需提供的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房地产抵押权设立登记申请表原件;
2、房产档案馆查档证明原件;
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4、抵押权人及抵押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
5、抵押人为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如为共有房产(包括夫妻共有房产),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抵押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
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3、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委托书,应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或认证手续,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三、他项权利证明的申请程序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当地行政办事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申请办理,经办人在审核资料无误后,出具《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携“受理单”及身份证明原件到产权缴费窗口缴费后在产权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
四、办理要求
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房屋登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