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员操作
企业裁员要有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等法定情况,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将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才可裁员。并且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
(二)降薪操作
企业不能擅自降薪,要和员工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条款。若员工不同意,企业不能强制降薪。企业要保留经营困难等证据,与员工友好协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