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利人要及时关注自身权利状况,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在三年内尽快启动诉讼程序,避免错过三年诉讼期。
(二)若权利受损已接近二十年,仍有诉求的话,可向法院申请特殊情况延长。
(三)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内,若出现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要留意时效中止情况,待障碍消除满六个月内及时主张权利。
(四)当出现提起诉讼、一方提出要求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要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并合理安排后续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