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0000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处罚。
因此,你只能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三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要求从轻处罚,也就是罚款2000元。理由可写:
1、违法时间短,违法情节轻微;
2、无违法所得;
3、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
4、立即整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