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监督局的罚款流程

最新修订 | 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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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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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食品药品监管局的罚款程序涵盖多个阶段:首先立案核实,对投诉或线索初步调查;接着深入调查取证,形成调查报告;然后审查决策,决定是否罚款;行政判决阶段发出处罚通知,明确罚款等罚则;执行阶段确保罚款到位并持续监督;最后结案复查,确认罚款履行情况,并通知当事方。
食品监督局的罚款流程

一、食品监督局的罚款流程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所实施的罚款程序具体如下:

首先是案件的立案阶段:

当接到民众投诉或者发现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等不法行为的消息或者线索时,

首先会对其展开初步的核实与调研工作,确认需要立案与否,之后才能正式下发立案通知书

其次是案件的调查阶段:

在确定了调查团队成员及管理架构后,调查组会观察执法对象,收集必要的证据资料,再召开座谈会以听取各方观点,撰写详细的案件调查报告与人观,然后针对该报告形成初步的处理决策。

接着进入到案件的审查阶段:

将上阶段完成的案件调查报告递交给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高级领导人进行审议,根据讨论的结果,作出是移交至司法机关进行诉讼,还是采取行政处罚手段的判断和决策。

随后是行政判决阶段:

依照案件审查结果,判定出行政处罚的文书内容,发出行政处罚通知,明确被处罚人的权利与义务,确立实施行政罚金等惩罚的方式以及期限,最后完成争议解决方案的签署与送达给whiskey被处罚人。

紧接着便是行政处罚执行阶段:

在whiskey得到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如有异议,可通过申诉途径进行救济;

同时完成行政处罚的执行工作,如处以罚款、停业整顿等,并随时监督并更新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确保全部处罚方案能够成功实行。

最后是案件的圆满结束阶段:

当所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履行期限到期后,市监委会进行复查,确认行政处罚余款履行状况,然后开具结案证明,并且将其通知给当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既遂会判多久

一、食品监管渎职罪量刑标准

1、犯此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此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食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依法定罪量刑

三、食品监管渎职罪存在的犯罪情形有: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3、在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食品监督局的罚款流程”,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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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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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  
(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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