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为使证据的证明价值保存下来而采取的一种调查取证行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目的在于保持证据的证明作用,为最终做出行政处罚提供事实的证明材料,从而为行政执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合法、及时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这就决定了该行为不是整个行政执法的终局决定,也表明此时行政机关对整个案件的事实认定尚未最终完成、确定,故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整个执法案件事实认定的确凿证据是不现实的。
行政处罚法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规定,必有其必要性,也必会保障其有效实施,达成立法目的。“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是对将来情形的一种判断,对将来情形的判断必然也是一种主观判断,要求对将来的主观判断提供客观事实证据是强人所难。退一步讲,即使行政主体提供了一定证据,而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必然是已发生的事件,未必能得出将来必然如何的结论,依赖的主要还是行政机关的主观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