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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已经灭失可以申请行政裁决吗
房屋已经灭失可以申请行政裁决,但房屋已经灭失属于法定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的情形,所以该类申请不被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需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需要中止行政裁决的情形包括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不可抗力;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
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房屋已经灭失是行政机关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的情形之一,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提起申请的权利,致使无法被法律保护,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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